专业团队
陈锦文
合伙人
lawrencechan@dehenglaw.com.hk
概要
陈锦文律师自2002年成为律师。他亦是英国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PA)。陈律师专门从事商业、破产清盘、银行业、专业疏忽、物业及信托诉讼之案件。他参与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诉讼,尤其是在破产清盘、银行业及专业疏忽范畴的诉讼。他有可观的银行业业务,并代表许多香港著名清盘人。他参与各种备受瞩目的牵涉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并联程序的破产清盘案件。陈律师曾在备受瞩目的有关复杂的投资产品的诉讼中代表银行客户。
代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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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包括 (1)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04)、(2)优派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7)、(3)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90)、(4)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9)、(5)科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36)、(6)中国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72)、(7 )德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28)、(8) 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49)及(9) 嘉域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6))的(临时)清盘人向香港交易所作出复牌申请及/或向法庭作出各种申请:(i)批准实行债务偿还安排、(ii)认可命令 (validation orders) 、(iii)将强制清盘转换成债权人自动清盘、(iv) 对董事口头讯问及交出文件的命令、(iv)宣告不公平优惠交易无效、(v)禁止大股东行使其表决权否决重组建议的禁制令、(vi)各种批准及(vii)法庭协助送达清盘及委任清盘人的命令予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以获得后者承认该清盘人的地位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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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1)国艺娱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28)及(2)亚洲铝业有限公司 (Asia Aluminum Limited)(前股份代号:930)及其集团公司的(临时)清盘人,使其地位和权力在该等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萨摩亚和中国)获得承认,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香港、 英属维尔京群岛及百慕大)的法院就与该公司的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偿还安排取得同时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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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上市公司,包括(1)桑德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67)、(2)中国秦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66)及(3)中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12)处理上市合规及/或复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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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上市公司、审计师、银行、持牌人及个别人士处理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的调查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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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专业保险公司的指示,代表不同律师行在专业疏忽申索中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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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香港的国际审计事务所在审计疏忽申索及其他纪律处分程序中抗辩,及代表公司清盘人处理针对审计师的专业疏忽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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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受瞩目的牵涉复杂的投资产品的对高资产净值人士的诉讼中代表跨国银行。